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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判刑,最高受贿4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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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南宁晚报」

12月29日,记者了解到,近日,广西又有2名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被判刑,其中受贿最高金额达多万元。

1.广医院原院长受贿超万元获刑

12月28日,广西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以犯受医院原院长卢某德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卢某德利用其医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试剂、药品采购以及货款结算的过程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医院附近及其办公室内等地非法收受徐某刚、李某、吴某高等10人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同时,卢某德在受贿犯罪过程中,使用其上述违法犯罪所得款,以他人的名义在广西南宁市、梧州市和藤县等地购买不动产一批。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卢某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最终,藤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卢某德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2.自治区发改委原*组成员韦朝永受贿罪一审宣判

12月29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原*委书记、主任韦朝永受贿案。被告人韦朝永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对韦朝永退出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韦朝永受贿所得的房产,予以没收,经拍卖后,所得款项冲抵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其余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4年至年,被告人韦朝永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私营企业主韦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危旧房改造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朝永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韦朝永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退出部分受贿款项,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记者韦薇

编辑:陈钰榕校对:韦梅芬

责编:韦玮编审: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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