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权威白癜风专科医院 https://wapjbk.39.net/yiyuanfengcai/video_bjzkbdfyy/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梁先生(化名)准备搬入出租屋居住时发觉房屋内的气味不对劲,找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出租屋内多处空气质量不合格。在这种情况下,梁先生能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吗?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件,并依法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梁先生于年3月13日与王女士(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梁先生承租王女士的房屋,租期从年3月13日到年3月12日。梁先生买好家具用品准备搬入房屋居住时闻到房屋内有刺鼻的气味,出于身体安全的考虑,梁先生委托鉴定机构对出租屋的空气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出租屋的主卧、次卧、客厅的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均判定为不合格。梁先生据此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女士退还押金、租金,但王女士一直未退还,梁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梁先生是否有权以出租屋空气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从梁先生提供的鉴定报告可以得知,出租屋的主卧、次卧、客厅的空气质量不合格,进而会影响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房屋出租人有保证租赁房屋质量合格的义务,鉴于出租屋的实际情况,梁先生享有合同解除权。据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房屋因空气质量不合格,属于存在危及承租人健康的质量瑕疵,承租人是享有合同解除权的。
建议大家在租房过程中,如果签订租房合同后才发现租赁房屋空气质量问题,应积极向房东提出异议,沟通协商解决办法、要求出租人对租赁房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如果出租人拒绝配合检测的,也可自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依法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对空气质量存在问题进行举证,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防止因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