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部印发《2013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财*部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010-88170678)和“gz01@”电子邮箱,通知经报备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常规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竞争性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国债招标室通知] 201X年X月X日记账式国债竞争性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八条分销。记账式国债分销,是指招标结束后至缴款日(含缴款日),中标机构转让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的行为。
(一)关键期限国债分销方式为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非关键期限国债分销方式为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
(二)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国债登记公司、试点商业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三)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四)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国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五)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第九条上市安排。
(一)关键期限国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非关键期限国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不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二)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三)上市后,各期国债可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四)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第十条财*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第十一条其他。
(一)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当次发行通知不一致的,以当次发行通知为准。
(二)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