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南宁晚报」
12月20日上午,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尹明春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一案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尹明春作为首要分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开设*场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二百三十万元;被告人马振提、尹明正等7名骨干成员及积极参加者被处以有期徒刑五至十三年,剥夺*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十七万元至一百零八万元不等的刑罚;其他6名一般参加者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明春从年开始跟随韦有影(另案处理)混迹横县云表镇一带。年1月,韦有影因犯抢劫罪刑满释放后,尹明春在韦有影开设的*场里望风。年韦有影因*场债务躲藏逃匿后,尹明春利用其和韦有影在当地混迹多年非法树立的权威,纠集被告人马振提、尹明正、*益蓥、*仁卫等人继续在横县云表镇一带开设*场,并在*场放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初步形成了以尹明春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犯罪组织。年5月,为拓展在*场的放贷业务,确立和壮大尹明春组织的势力影响,尹明春经与马振提谋划后,由尹明春出资、筹款,以尹明正名义在横县云表镇注册成立“横县广汇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汇中心),专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且纠集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为广汇中心暴力追债,进一步扩大以尹明春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犯罪组织的影响。
被告人获刑
该犯罪组织通过发放工资、“辛苦费”等方式,笼络、管控组织成员,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固定的骨干成员,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尹明春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被告人马振提、尹明正、*益蓥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仁卫、韦冬献、韦志升、邓言阳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马进榕、尹明剑、韦必亥、*立忠、谢绪富、尹大益为一般参加者。为便于管理,尹明春安排韦冬献等人负责对*场及广汇中心的日常账目管理,核算本金利息,打电话对欠款人进行威胁追债,将逾期不还的欠款人名单提交给马振提、尹明正等人暴力追债。尹明春安排马振提负责放高利贷,默许马振提、尹明正、*益蓥等人纠集人员采取暴力手段追债,并将暴力追债的情况向尹明春汇报。该组织逐渐形成了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不成文规定。
该犯罪组织通过索要他人*场的干股、收取分红及大肆开设*场抽头渔利、敲诈勒索、成立广汇中心放高利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经查明,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在案证据便证实非法获利的金额有.00元(人民币,以下同),开设*场中仅尹明春、*仁卫等人供述和在案笔记本记录查实的抽头渔利便有30多万元,具有极强的经济实力。该犯罪组织通过向成员发放工资、“辛苦费”、过节费,为成员支付日常吃喝花销,给骨干成员马振提、*益蓥提供、购买车辆或给积极参加者韦冬献发放工资等,对为组织办事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成员发放“安家费”、疏通关系、提供在押生活费等方式拉拢人心、维系成员关系、保障该组织的运作,支持该犯罪组织的活动。同时,通过接受司法人员的借款用于放贷,并给予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利诱、拉拢国家工作人员。
从年至年,以尹明春为首的犯罪组织在横县云表镇一带开设*场、放高利贷,并采取殴打、浸水、威胁、上门滋扰等手段追债,共实施违法犯罪案件27起,其中非法拘禁9起,故意伤害2起,敲诈勒索5起,开设*场5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5起,违法事实1起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成员在组织意志之外共实施犯罪6起,违法2起。该组织成员或犯罪组织实施的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导致1人重伤、3人轻伤、6人轻微伤,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几十万元、获取违法所得千万余元。
14名被告人领刑,最高获刑二十三年
以尹明春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在横县云表镇一带开设*场、放高利贷,敲诈勒索,实施暴力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姚运朋因被逼还*场债务而导致精神分裂,韦汉凡等人因欠高利贷无法偿还被多次滋扰被迫背井离乡不敢回家,谢家炎等人被非法侵害后不敢向当地派出所报警,造成群众心理恐慌,严重危害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使当地群众不敢通过法律程序控告、报案,对横县云表镇一带的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经营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
12月20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尹明春等1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并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记者韦薇通讯员韦明望李到福刘银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供图)
编辑:蓝梦校对:韦一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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