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的李先生在某银行办了张银行卡,早上刚存进卡里20万元,下午就被人通过网银转走19.9万多元。银行卡在手,为何钱不翼而飞?李先生将某银行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银行担两成责,李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李先生未通过银行柜台申请网银业务,某银行擅自通过其他途径为李先生开通网银转账功能导致损失,银行担全责,赔偿李先生全部损失。
一次转账
卡未办网银转账功能却被他人转走近20万元
年12月3日,李先生通过某银行
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且在办卡时未开通网银转账功能。但卡内存款,怎么会被通过网银转账几乎“搬空”,李先生选择报警。可案件一直未侦破。李先生说,自己办卡时只开通了账户余额提醒、账户安全提醒、产品交易提醒业务,未签约电子渠道。自己的卡内存款被盗刷,银行应全赔并支付相应利息,遂将某银行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而某银行声称,他们有李先生在网银新用户注册示例截屏,能证明李先生已就此卡办理了网银业务;是李先生未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他的损失不应由银行承担。后经查询发现,年12月4日13时37分,有人用李先生的银行卡账号开通个人网银及手机电子渠道,并于当天13时43分,通过个人网银将李先生银行卡内存款元汇到户名为胡某的银行账户。
对此,李先生认为,目前电子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中的网银转账功能,需在柜台签署相关协议开通。银行在他没有前往柜台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通网银转账功能,使自己银行卡存款被盗刷,银行应担全责。
两次判决
一审判银行担两成责任南宁中院改判负全责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认为,识别网络转账的真伪,是金融部门为保障储蓄存款安全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因此在网上银行转账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应当由银行承担。李先生也存在未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情形,据此,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由银行赔偿李先生20%的损失。李先生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保障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及交易安全的义务。李先生银行卡内的存款是通过个人网银转走的。按照规定,储户开通个人网银转账汇款功能,须到银行网点柜面办理相关手续。该案中,银行在李先生未到柜面开通个人网银转账汇款功能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他途径为李先生开通此项功能,导致李先生名下存款被他人转走,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李先生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某银行赔偿李先生存款损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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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王斯通讯员:何伟)
主 编丨杨鸿光 编 辑丨张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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