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
从7月1日起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上下限有调整了
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基数
上限为元
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
各为元,合计为元
下限为元
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期限至年12月31日
6月30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介绍,设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是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的必要手段,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控高保低,有利于维护和平衡职工权益,防止出现因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引起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南宁市自年以来,每年都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控高保低、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是我国各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通行做法。
通知称,根据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设定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元。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记者比较年度南宁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发现,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元,合计元。南宁市本级职工和区直及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均出现了一致。
关于缴存基数上限的设定,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制定的。通知还明确,为进一步落实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有关*策,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算一算据悉,南宁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
缴存基数上限计算方式:
÷12×3=元。
月缴存额上限计算方式:
×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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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记者凌剑伊
编辑:徐雪凝
责编:韦玮编审:王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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