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0起原:南宁信息网-南宁晚报做家:韦薇磨颖
南宁信息网-南宁晚报讯(记者韦薇通信员磨颖)胡某、凌某、凌甲某将其亲人的骨灰放在某殡葬效劳经管处保存多年后掏出,私下葬在馆内花木下和绿化带中。5年后,某殡葬效劳经管处出告示表明,将实行变革,提议私葬亲人骨灰的自行迁至新址。三人将亲人骨灰场所见告该经管处,以后骨灰丢失。指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品权纠葛案,三人告状某殡葬效劳经管处因经管不善,致使亲属骨灰丢失应担任补偿负担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的赞成。
兴宁区群众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三原告胡某、凌某、凌甲某于年将亲人的骨灰领取,以后不再支出骨灰保存费。三人主意将其亲人的骨灰领掏出来后,经某殡葬效劳经管处许可埋葬在馆内的花园中,不留坟头、不立牌位,也未治理关联的埋葬手续。本案中三原告未能提交充足的凭证,证明其将亲人的骨灰埋葬在馆内的情状。尽管原告将亲人的骨灰埋葬在馆内是本相,从某殡葬效劳经管处刊载报告迁徙骨灰的告示的举动来看,其对部份遗属将亲人骨灰埋葬在馆内的情状应当是知情且答应的,那末殡仪馆应尽的是慈爱经管人的负担,即在原告拜祭祖宗时供给了必要的方便,并在实行动工变革以前应当尽其所能尽到报告原告的责任。本案中某殡葬效劳经管处曾经在年7月22日登报告示了骨灰迁徙的报告,曾经尽到慈爱经管人的责任,原告主意某殡葬效劳经管处担任补偿负担没有根据。
因而,法院对原告请求某殡葬效劳经管处因经管不善致使亲属骨灰丢失应担任补偿负担的诉讼请求不予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