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6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法律责任等方面。
《条例》将于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前,广西还存在着部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低、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结构不够合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仍处于探索推进阶段、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缺少相关规范以及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此,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年5月13日通过,将于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耀革介绍,《条例》条例分为八章,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危险废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十条,主要内容为: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方面,《条例》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求,鼓励共建共享处理设施;规定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和义务;规定了厨余垃圾、大件废弃家具分类处理要求;规定了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规定了“谁产生、谁付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要求,鼓励工程施工单位就地处理建筑垃圾;规定了污泥转移和处理管理要求,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违法物品的处理要求。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明确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处理厨余垃圾、大件废弃家具等生活垃圾以及家庭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
多次违规投放或者情节严重受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是群众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