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二次审议稿,强化家庭预防责任,拟规定除了学校之外,未成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向教育行*部门申请将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人送至专门学校。对于有法律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等行为的未成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等特点,社会针对如何对这类未成人年不良行为的教育干预话题讨论中,家校教育父母管教家庭关系等关键词成为热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第一所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居首要作用,草案应当强化家庭预防责任,包括父母要教育和引导好未成人观看互联网信息,对未成年人出现的喝酒、*博、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加入管教,以及心理沟通交流等。
此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相关建议,二次审议稿增加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观看、收听或者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的规定;增加对有多次旷课或者逃学、无故夜不归宿或者离家出走、吸烟、饮酒、沉迷网络、*博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针对性管教措施的规定;增加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心理、行为等方面情况的沟通,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协作配合的规定等内容。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人送至专门学校教育的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实现专门学校的教育目的,应当增加未成人被决定送至专门学校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二次审议稿规定申请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至专门学校的主体,除了所在学校之外,还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拟规定未成人有法律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等行为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
法律责任方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从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不依法履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歧视在专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方面设置相应的法律贵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中明确相关单位、个人、以及监护人责任等。同时,明确对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的个人信息给予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但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记者彭媛媛
编辑:陈钰榕
责编:李雅晴编审:奚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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