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28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对大化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韦萧强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韦萧强利用其担任大化县人民*府副县长、大化县委副书记、大化县人民*府县长以及河池市农业农村局调研员的职务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以及干部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某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万元。韦萧强到案后,向河池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萧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韦萧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萧强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韦萧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韦萧强退出的赃款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韦萧强尚未退出的赃款万元,依法追缴,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来源:河池中院编辑:蓝梦
责编:李雅晴编审:奚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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