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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成某某、莫某某、刘某某却选择了歪门邪道,干起了偷狗买卖的勾当。近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人分别因盗窃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今年2月17日至3月22日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成某某多次前往上林县西燕镇、明亮镇、巷贤镇的果园、养猪场等地盗窃土狗,实施盗窃土狗行为7起,共偷得土狗9只。3月23日开始,莫某某加入与成某某一起实施盗窃土狗,两人一起参与盗窃土狗4起,盗窃所得土狗9只。成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莫某某将盗窃的土狗运至上林县镇圩瑶族乡街上卖给刘某某。
其中,部分盗窃所得土狗已被公安机关及时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刘某某收购成某某、莫某某盗窃得来的土狗价值人民币近万元。
广西上林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成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根据三人所犯罪行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判决,成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莫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记者林显威实习生赵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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